网站首页| 商标申请 | 名牌申请 | 专利申请 | 版权 | 海关备案 | 域名申请 | 其他服务 | 专业人员 | 办公机构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注册商标网 >> 专利事务 >> 专利动态 >> 正文 今天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函》的答复
作者:未知    专利事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字体: 】选择视力保护色: 【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2002年2月21日[2002]民三函字第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贵局《关于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国知发法字〔2001〕第1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修改的《专利法》已经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等涉及当事人民事权益争议的,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后,专利管理部门仍旧适用原《专利法》有关处理纠纷程序上的规定行使职权,已丧失了法律依据,也将与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涉及专利的民事纠纷案件及行政案件发生矛盾。因此,对于专利管理部门在2001年7月1日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现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特此函告。

专利事务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专利事务:

  • 下一篇专利事务: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