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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撑起保护伞 | ||
作者:admin 商标事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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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标法的修订和实施,人民法院自2001年7月开始在商标、域名等纠纷案件的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截至2005年4月,共认定了“中化”、“Rolex”、“奇正”、“红河”、“舒肤佳/safeguard”、“沃尔玛”、“DUPONT”、“立邦”、“国美电器”、“平安”等29件驰名商标。人民法院通过在案件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个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例,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商标法修订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及时制定了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至今已形成较为系统的人民法院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制度体系。现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认定的标准、效力,以及对侵犯驰名商标法律责任的追究等作出更具体的解释,设置了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审判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问题非常复杂,除贯彻实施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将会继续重视涉及驰名商标等有关问题的研究,注意在审判实践中积累和总结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审判经验,将适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机制。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标。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在对不服商标评审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案情依法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制止对驰名商标的非法抢注。对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了6件权利人是国外当事人的驰名商标。人民法院在认定这些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采取的是与国内商标一视同仁的态度,依法给予其国民待遇,适用平等保护原则。在认定和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过程中,只要其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和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人民法院都会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相应的司法保护。 最高法公布十个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例 1.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 2.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涂汉桥商标侵权纠纷案 4.红河卷烟厂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5.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6.(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杜邦公司(美国)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 8.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顺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10.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诉刘钰辉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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